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614号
王建勇、瞿祖贤:
我院受理原告朱双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勇、瞿祖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双四货款人民币386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已由原告朱双四预交),由被告王建勇、瞿祖贤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