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710号
李荣胜: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鑫旺机电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鑫旺机电经营部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489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李颖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