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742号
陈登炎、董琴娣:
我院受理原告周英子、徐志根、徐志彬、徐志来、徐新凤、徐志俤、徐志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英子、徐志根、徐志彬、徐志来、徐新凤、徐志俤、徐志辉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且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1年2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68000元)以上本金和利息共计118000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案件实施结果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汪刚 0553-88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