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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376号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2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1376号 

徐维平 

我院受理原告湾区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徐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湾区陶辛益农农资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4440元整,并自2020年7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元(已由原告湾区陶辛益农农资经营

部预交),由被告徐维平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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