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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法院:门面房转租须经房主同意

日期:2022-08-31    作者:陶玉玲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门面房转租案件。

某电影院东侧的一间门面房原系张某从他人处租赁用于经营,双方约定不得转租给他人,租赁尚未到期。202235日,张某与梁某签订租房协议,张某将该门面房出租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235日至2023722日。梁某为此支付了至2022722日的租金24100元及押金9600元等其他费用。后梁某将房屋装修后用于经营烧烤店,但是仅实际经营了两个月就被房主通知限时清退。梁某及时与张某沟通,但张某拒绝退还剩余租金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张某与房主明确约定了张某不得转租,现张某擅自将案涉房产转租他人,显然违约。现梁某收到房主的限时清退通知,张某应退还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等费用,且应对梁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该案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除已给付的款项以外,张某另返还梁某房屋租金、其他费用等共计26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出租人在出租房产时应审查自己对该房产是否有出租的权利,否则对因自己擅自出租房产引起他人损失可能要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在承租房产时亦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否则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可能造成自己的经营困境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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