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桂木龙、洪桃香:
本院受理执行人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木龙、洪桃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297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胡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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