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执2940号
徐峰:
你与安徽省豪森合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豪森合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安徽木辛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窦丽琴、徐峰支付原告货款56987.7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695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364765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联系电话:1890053630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