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绍青: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鲍桂林与被执行人陶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1481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148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148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1481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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