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执1214号
高平荣:
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400元,利息746.5元,并给付罚息4848.18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自2022年2月24日起罚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3994.6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3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663661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