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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恢1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日期:2022-09-09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执恢196

吴建忠、芜湖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市万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你与蒋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凤梅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减除已支付的50万元利息和芜湖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代其归还的利息26万元)被执行人芜湖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市万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6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663661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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