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行审8号
彭昌发: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彭昌发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芜湾卫医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皖芜湾卫医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行审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