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执异41号
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利害关系人杨正萍对该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杨正萍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