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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2-09-13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执异41号

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利害关系人杨正萍对该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杨正萍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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