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省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省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2831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283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283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2831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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