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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债权执行分配中是否优先清偿的梳理

日期:2022-09-22    作者:许旻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19987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方式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普通债权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最新修正)第五十五条则直接原文沿用了原《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原文内容,但对原《执行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内容未再提及。

很多当事人和律师由此向执行法官反映,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否执行就此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再进行分配,是否首轮查封的案件就享有优先权?

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及民法所主张及保护的公平原则,对此谈一些浅见。

《李秀英、高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2923号。

简要案情为:申请执行人李秀英申请法院首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并已注销,因其系个人投资企业,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一审法院支持首封人优先受偿,二审否定,故提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申请执行人败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结合上述判例,不难看出,先保全案件并不当然享有优先权。

首先,我国民法体系中,优先权为法定权利,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优先受偿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综上,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现行实务中,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同一财产申请分配,优先受偿权的确定,最通常的做法为首先区分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再次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还是个人。

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权后,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被执行人为公司的,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五百零八条的规定,按比例受偿。浙江省高院、重庆市高院均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分配时,可适当多分。

执行实践中往往出现执行案款无法较容易明显区分是否日后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如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等情形,这就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

综上,可以看出首封债权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可优先清偿,而法院所处置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一般债权具有平等性。以上是笔者结合法条对执行分配的浅显的认识,仅做一个梳理,贻笑大方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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