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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有期限,莫让权利睡过头!

日期:2022-10-13    作者:唐金阳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法院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能得到一纸胜诉判决吗?且让法官告诉你真相

      案情回顾

2020923日,A公司作为出票人向B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923日,汇票金额合计47万元。此后,上述汇票经B公司背书转让给CDEF公司。202198日,基于钢材料买卖往来,该电子汇票经F公司再背书转让给G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G公司提示付款被拒。2022621日,基于票据纠纷,G公司起诉至湾沚区人民法院请求ABC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应当承担承兑票据金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G公司对BC公司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G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BC公司依法行使过追索权。同时,截止起诉之日2022621日也远超6个月的追索时效,于是判决驳回G公司对BC公司的追索。

法官提醒

   “逢敌必亮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此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如今,承兑汇票的使用日益频繁,且已成为各企业间重要的结算方式。本案旨在提醒,票据权利有效期间,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尽早实现票据权利,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之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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