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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适用范围认定

日期:2022-10-17    作者:周玉道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情]20224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产生了虚构做黄砂生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的想法。遂多次电话联系到李某某,通过发送虚假的订购运沙船等信息骗取李某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入股”,李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虚构的生意信以为真,遂于2022430日通过朋友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7万元到被告人朱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朱某某得款后用于赌博挥霍等。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公诉机关承认自己诈骗李某某的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但至一审判决时止,被告人朱某某未退赔任何损失。

[分歧]对于被告人朱某某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理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包括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的罪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同意适用的审判程序。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内容,故对被告人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理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的内容,认罚主要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方面考量,被告人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诺退赃退赔,但至一审终结未退出任何款项,故对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注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认罚”与“认罪”不同,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新创设的概念。“认罚”具体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预交罚金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七规定了“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被告人朱某某虽在公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退出任何损失,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故本案被告人朱某某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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