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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场堆放杂物侵占顾客通道造成他人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5    作者:唐金阳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超市里各种商品、价签琳琅满目,时常让顾客看花了眼。很多顾客挑选商品时往往不注意脚下堆放的杂物而摔倒受伤。日前,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超市里的健康权纠纷,王老太被超市堆放在顾客通道上的货框绊倒造成伤残,超市最终被判担责八成 。
   【案件回顾】
    今年1月的某日下午,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和女儿在某超市购物。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在经过杂粮、干货区域通道时被堆放在通道附近的货框绊倒,经诊断确诊为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伴左肩关节脱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老太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责任在谁,说法不一】

原告王老太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超市认为对此不予认同,认为原告摔倒区域虽然堆放了货框,但是该货框很大也很明显,原告完全可以绕行,其摔倒原因主要是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在杂粮、干货区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筐,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王老太年龄已经超过80岁,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超市方承担80%赔偿责任。

【小课堂】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地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侵害。该案中被告超市货框堆放侵占了顾客通道,直接导致王老太摔倒受伤,负有主要责任,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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