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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以帮忙介绍工地挂职、代办报名学车,多方骗取“好处费”被判刑!

日期:2023-02-02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一男子以帮忙介绍工地挂职及代办报名学车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被湾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翟某在芜湖市湾沚区做外卖员时,与同为外卖员的汪某某、奚某某、胡某某相识。20229月,被告人翟某为营造自己经济实力雄厚的形象,用截图云软件虚构其为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在湾沚区某工厂工地挂职,谎称需要给工地负责人好处费8000元,便可每月领取工资约2万元。被害人汪某某信以为真,便向被告人翟某转账8000 元。

202210月,被告人翟某以帮奚某某驾校报名为由,并利用截图云软件虚构代奚某某支付报名费4500元的事实,从奚某某处骗取报名费及好处费共5000元。

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察觉被骗遂报警。被告人翟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切莫轻信他人“走捷径”“有关系”等谎言。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分辨事情的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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