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602号
王珍秀:
你与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胡荷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3000元,利息及罚息38140.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共计61140.33元,并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王务存、王珍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336862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胡丽琴
联系电话:18900535311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