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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中标而“狂标”!要判刑

日期:2023-02-27    作者:吕品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招标采购项目中,难免会发生各种违规的行为,其中以串通投标最为常见。从含义上来说,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日前,湾沚法院就公开审理一起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甲系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戴某乙系该公司项目经理。20227月,芜湖县某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戴某乙为确保某公司能够中标该项目,经被告人戴某甲同意后,以支付资质使用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方式,借用130余家具备相应投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并为出借资质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供报价,串通投标报价,最终某公司以10357868.22元的价格中标。

其中,被告人戴某乙自行联系60余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高某某根据被告人戴某乙要求,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提供40家公司参与围标,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提供12余家公司参与围标、包括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肖某某联系提供4家公司,通过舒某某提供12余家公司参与围标;胡某某根据被告人戴某乙要求,自行联系或通过汪某某、肖某某等人提供至少15家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戴某乙在开标前后,已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及舒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相应参与围标公司的资质使用费及保证金利息。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提供公司参与围标获利2000元。

法院判决

最终该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被告人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肖某某4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到四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4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串通投标,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提醒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投标招标时应该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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