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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6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2-23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6号

陶孝康

我院受理原告王立芳诉被告陶孝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立芳与被告陶孝康离婚;

二、婚生子陶振宇随原告王立芳生活,被告陶孝康自2023年2月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陶振宇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立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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