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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法院:饭店用餐人摔倒悉心调解结困局

日期:2023-03-01    作者:徐璐璐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被告某快餐店于32日之前赔付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9000元 ,逾期给付原告王某某则按59000申请强制执行......

事故发生在2022310日,王某某在某快餐店就餐过程中意外摔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湾沚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快餐店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反复翻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考虑到被告经营不易,原告又受伤在身,于是多方寻找化解矛盾的方案。终于在不懈努力下,双方从坚持己见到换位思考,双方意见缩短到一万元。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又进一步以案为例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文章开头的调解内容。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消费环境,且有义务做好预防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消费者遭受可能发生或潜在的侵害。如果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对其经营领域内发生的损害便不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受害人自身行为存在过错的,也应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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