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63号
梁兴锋:
我院受理原告高荣庆诉被告梁兴锋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梁兴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荣庆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梁兴锋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