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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4号判决送达

日期:2023-03-13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34号 

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362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已由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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