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5号
陶庭财:
我院受理原告杨保翠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保翠与被告陶庭财离婚;
二、婚生子陶正福随被告陶庭财共同生活,原告杨保翠自双方离婚后次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子陶正福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杨保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杨保翠预交),由原告杨保翠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