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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恢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日期:2023-03-1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恢88号

杨骏:

你与龙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秀霞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768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5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870961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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