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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3-03-2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执异8号

汪贤发、钱阳卡

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卡特木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汪贤发、汪爱华、钱阳卡为(2019)皖0221执6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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