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762号
周中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润昊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润昊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