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镇江奥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芜湖名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奥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之三、(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之四、(2022)皖0210执4437号裁定书之五、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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