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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签订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吗?

日期:2023-03-30    作者:翟叶琴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关系也出现多样化,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焦点问题,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2年张某入职了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一份。该《劳务合同书》就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后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公司拒绝为张某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张某向芜湖市湾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张某与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张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于是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张某入职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受公司管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该案中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张某与芜湖某家居有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湾沚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普法小课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而劳务关系当事人则不享有;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合同关系调整;

   4.争议适用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解决需仲裁前置,劳务争议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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