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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3-3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333号

张俊、刘国华:

我院受理原告王浪与被告张俊、刘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俊、刘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浪欠款7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张俊、刘国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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