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99号
陶尚凤: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与被告陶尚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尚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22805.09元;
二、被告陶尚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陶尚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