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61号
吴前富: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贵诉被告吴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吴前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金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吴前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