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35号
徐太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太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欠款3071396元;
二、被告徐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以欠款2733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欠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芜湖裕隆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54元,由被告徐太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