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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343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3-03-3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343号

金鹏红

我院受理原告汪雨牧诉被告金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雨借款本金14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金鹏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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