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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3-03-2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513号

李月香

我院受理原告方志红与被告李月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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