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50号
吴承焱: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承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承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金120822.51元;二、原告吴承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险费4645.4元;三、原告吴承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以代偿款120822.51元为基数,自2020年09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4.7%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