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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22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3-30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22号

重庆煜霖添物资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煜霖添物资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煜霖添物资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款569545.22元及利息(利息以569545.2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96元,由被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煜霖添物资有限公司、湾沚区鲁家建材销售经营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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