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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民事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3-03-31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051号

高健

我院受理原告夏维林与被告高健、洪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维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9元,退还原告夏维林。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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