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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3-04-06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执异6号

吴延浩、夏红梅、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与吴延浩、夏红梅、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50号]一案中案外人张灵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异议人(案外人)张灵的异议部分成立,2022)皖0210执恢60号案件应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李颖、朱凯利  

电话:0553-8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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