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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3号判决送达

日期:2023-04-13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13 

曾令海

我院受理原告骆宣传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曾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骆宣传货款人民币12277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元(原告骆宣传已预交54元,余未交),由被告曾令海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十三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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