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081号
阎妍: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阎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阎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8650元整。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阎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