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38号
鲍中志:
我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中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鲍中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 87080.28 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其中,以 21935.27 元为基数,自2017年7 月25 日起;以 26537.66 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以 22083.53 元为基数,自 2018年12月25日起;以16523.8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5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代偿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6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鲍中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