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4号
张国沛:
我院受理的原告黄其圣诉被告张国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张国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其圣欠款1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张国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其圣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05元,由张国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