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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88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3-04-24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188号

湾沚区笋香鱼捞餐饮店、李胜

院受理原告芜湖伟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湾沚区笋香鱼捞餐饮店、李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湾沚区笋香鱼捞餐饮店、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伟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99026元;

二、被告湾沚区笋香鱼捞餐饮店、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伟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以990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芜湖伟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湾沚区笋香鱼捞餐饮店、李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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