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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支付两个条件

日期:2023-04-26    作者:许旻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情简介】原告项某某与被告林某的父母相识。202238日,原告项某某向被告林某账户转账40000元。此后,项某某向林某发送短信,内容为向林某父母追要借款,多次催要未果后,项某某只将林某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各执一词】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林某和其父亲共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三方约定:由原告向微众银行借款4万元,借款的本息由被告林某承担,并提供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将40000元转账至其账户名下,但该款实际系借款给其父亲开办的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房租。

经法院查明,38日借款当天,被告林某于1339分收到40000元转账,两分钟后,被告林某将该款转入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账户,当日下午3时,芜湖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该款支付房租。

法院裁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存在,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案件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项某某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项某某与被告林某存在借款合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主张林某负有还款义务的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心语】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给当代经济生活中的资金往来提供了便利,当事人之间往往仅有转账记录作为法律关系的证明,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严肃缜密的,证据的完善与否直接联系诉讼的成败,法院不会仅以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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