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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72号判决送达

日期:2023-04-27    作者: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72 

李永生、陈敏

我院受理原告奚居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奚居峰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以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奚居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746元(原告奚居峰已预交1158元,余未交),由被告李永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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