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877号
汪文红:
我院受理原告张传松诉被告汪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文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传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104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493元,由被告汪文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
承办人:李金保 05, 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