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859号
薛华春:
我院受理原告黄光宏诉被告薛华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薛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光宏归还借款330000元,并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薛华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