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78号
陶小宝:
我院受理原告张传松与被告陶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小宝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传松借款本金133000元,利息278322元(计息至2023年2月3日止,此后按借款本金123000元、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传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2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张传松负担2000元,被告陶小宝负担8072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